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》、《拍卖管理办法》及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规则和《竞买须知》。《拍卖规则》和《竞买须知》作为《拍卖成交确认书》的必要附件,具有同等法律效力。凡参加拍卖会的当事人应当仔细阅读和遵守,并对自己参与拍卖活动的行为负责。
第二条 郑州拍卖总行(以下简称:拍卖人)在组织拍卖活动时,遵循“公开、公平、公正、诚实信用”的原则。
第三条 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,拍卖人对拍卖标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。竞买人参与竞买,有权充分了解拍卖标的的全部情况(包括瑕疵),并有权决定是否竞买。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拍卖标的全部情况(包括瑕疵)。
第四条 竞买人参与拍卖活动,应按照《竞买须知》规定程序办理竞买登记手续,现场竞买时,竞买人应以拍卖师宣布的竞价阶梯举牌竞价。拍卖师有权根据现场情况调整竞价阶梯,并有权拒绝任何竞买人低于竞价阶梯的报价。
第五条 竞买人如委托其代理人参加竞买或竞买号牌丢失的,应当在拍卖会举行前向拍卖人提供书面说明,并得到拍卖人的认可。否则,均被视为竞买人本人参与竞买,并承担一切相应责任。
第六条 拍卖活动由竞买人平等竞争、公开叫价,价高者得,最后由拍卖师击槌,表示拍卖成交,买受人应当场与拍卖人签署《拍卖成交确认书》。
第七条 拍卖成交后,买受人在支付成交价款的同时,还应向拍卖人支付一定数额的拍卖佣金。
竞买人在拍卖会上竞价未成功的,保证金在拍卖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还手续。
第八条 竞买成功后,买受人应按《竞买须知》规定的时间、方式等进行价款结算。成交车辆在办理过户、提档手续后进行车辆的交付。
第九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拍卖标的的价款及佣金,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及佣金的,应承担违约责任。拍卖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将标的再行拍卖的,原买受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当支付的佣金。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格的,原买受人应当补足差额。
第十条 拍品资料是拍卖人为便于竞买人参与拍卖活动而对拍品所作的介绍,所有内容(包括文字、数据、图片)仅供竞买人参考,不表明拍卖人对拍卖标的状况所作的担保。同时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对标的用其它方式所做的介绍和评价,也不构成拍卖人对拍品的任何担保。
第十一条 本规则未包括的其他事项,以拍卖人的拍卖师当场宣布为准。
郑州拍卖总行
2016年9月20日